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营口海为盐业有限公司 车辆及机械设备转让 |
标的1 |
小松挖掘机PCI20-8 |
转让底价(万元) |
11.88万元 |
项目编号 |
YKSGZC2021019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1年12月27日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2年1月12 |
统一展示时间/地点 |
本项目不设集中展示,请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自行联系产权单位并前往标的所在地查看。联系人张经理,电话:13841784178, |
现场竞价时间 |
2022年1月13日 上午10:00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
保证金处置 |
20,000元 |
交纳方式 |
网上支付、电子转账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5:00 之前交纳 (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保证金处置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成交价款。本中心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帐户。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本中心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拍卖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报名方式 |
仅支持现场报名,未到现场直接汇款的一概不予受理 |
保证金收款账号 |
户名:营口市审批技术审查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新联大街支行 |
开户行账号:21050110852100000007 |
处置方案 |
交易方式 |
现场拍卖 |
交易方式说明 |
信息公告期满后,根据《营口市审批技术审查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所抽取的拍卖机构组织现场拍卖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收取相关佣金。 |
报价方式 |
增价拍卖 |
其他需要披露事项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标的物情况以现场展示为准,评估报告和信息发布所载清单、数量仅供参考。本次所转让的车辆均属厂内作业车辆,没有任何其他手续,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转让标的实物数量、质量以现场勘验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2、自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并将剩余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本中心指定账户。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转让方及本中心有权扣除受让方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3、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后,与转让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同时在 5 日内将受让资产转移出去。 4、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受让方在以后使用设备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5、因交易产生的过户手续等相关费用、补交的任何税金、交易费、保险费等均有受让方承担并支付。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名称 |
营口海为盐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张明春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8003187407036 |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417-2972511 |
单位名称 |
营口市审批技术审查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详细地址 |
营口市西市区沿海产业基地民生路28号 3F 营口市审批技术审查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产权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