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营口仙人岛10宗海域经营权 |
出租范围 |
营口仙人岛10宗海域经营权,计2709.22公顷。 |
租赁期限 |
租赁期4年 |
租赁底价 |
人民币986.14万元/年,后三年承包金额以首年成交价为基准,逐年上浮1% |
项目编号 |
YKSGCJ2022001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4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2年2月11日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2年3月17 |
统一展示时间/地点 |
本项目不设集中展示,请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自行联系出租方并前往标的所在地查看。联系人仲经理,电话:18841763388, |
现场竞价时间 |
2022年3月18日 上午10:00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保证金设定 |
保证金(万元) |
100万元 |
交纳方式 |
网上支付、电子转账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5:00 之前交纳 (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保证金处置 |
1、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交易双方签订《经营权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全部价款,已缴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在租赁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该意向承租方未能在规定时间与出租方签署交易合同的;(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承租方未按照本中心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承租方的出价低于租赁底价的;(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承租方在依拍卖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署交易合同的;(6)意向承租方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3、意向承租方成为承租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承租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原则上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保证金收款账号 |
户名: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中心(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新联大街支行 |
开户行账号:21050110852100000007 |
处置方案 |
交易方式 |
截至公告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以挂牌价协议签约;当产生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以现场拍卖的方式确定承租方。 |
交易情况说明及拍卖佣金 |
根据《营口市审批技术审查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依规选取拍卖机构,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竞买人由其拍卖机构组织现场拍卖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由拍卖机构向承租方收取成交价款0.4%的佣金。 |
报价方式 |
增价拍卖 |
其他需要披露事项 |
项目批准部门 |
营口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标的物情况以现场展示为准,评估报告和信息发布所载清单、数量仅供参考。竞买人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2、自确定为最终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海域经营权租赁合同》并将全部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支付至本中心指定账户。承租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拒绝签署《海域经营权租赁合同》、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出租方及本中心有权扣除承租方保证金,收回出租标的,再次进行公开租赁。 3、海域经营权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更改,以委托方提供的版本为准。 4、出租标的移交完成后,承租方在以后使用海域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5、因交易产生的过户手续等相关费用、补交的任何税金、交易费、保险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并支付。 |
租赁方案相关内容 |
1、承租方在报名时,应交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成交后受让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与租赁方签定《海域经营权租赁合同》,否则,视为主动放弃,保证金不予退回。2、成交后,承租方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向经营权租赁单位缴清当年租赁金(不含税费,不得以实物抵款)。3、承租方应严格遵守我国涉及海域养殖经营的相关法律规定,完善相关手续。4、承租方在经营权租赁期限内,不得与分包方签订跨期限的业务合同,否则引起的一切纠纷由买受方自行承担。5、在经营权租赁期限内,任何一方擅自终止本合同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违约金300万元,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必须解除合同的,不视同违约,不赔偿经济损失。6、承租方逾期缴纳租赁金视同违约,每日按当年应交租赁金总额的万分之三缴纳滞纳金。逾期三个月的经营权租赁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承租方应当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商户等其他组织。2、本项目租赁不接受联合体租赁。3、承租方经营信誉良好。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名称 |
营口沿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仲昭平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881MA10GGWP81 |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417-2972511 |
单位名称 |
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中心(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详细地址 |
营口市西市区沿海产业基地民生路28号 3F 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中心(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产权科 |